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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技术手段打击控制行贿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8:53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阮津)本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展公开查询工作,使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公之于众,这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大胆创新,是运用技术预防手段打击和控制行贿犯罪的新尝试,对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近
20家本市及中央驻津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查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录入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录入内容是行贿单位、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录入管理工作由对行贿犯罪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计算机查询系统软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结果的提出要及时、准确;录入范围、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受理查询、提供查询结果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受理或提供查询;不得利用开展查询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进行管理。

  该系统受理查询程序是,(1)要求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或有效个人身份证,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请求查询不受地域管辖限制。(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查询申请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在系统内进行查询,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并进行登记。(3)请求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向受理查询的检察机关反馈对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登记。检察机关不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目前,市人民检察院正积极组织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各项准备工作,与市委规划建设、交通、金融、教卫工委,水利局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查询工作进行座谈,并共同会签了《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查询工作的通知》和《行贿犯罪查询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1月1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准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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