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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被搜身少女获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9:13 沈阳晚报

  母女一同去便利店购物,被怀疑偷了东西,母女俩无故被搜身。15岁的初三女生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至今仍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并错过了中考。1月5日记者获悉,沈阳首例人格尊严权纠纷案由沈阳中法终审宣判,被无端搜身的少女除获得治疗相关费用外,还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少女无端被搜身

  去年2月24日,怀某带着上初三的女儿佳佳(化名)到大东区千百家便利店购物。母女俩买了一盒咖啡伴侣,结账走出超市时,便利店的一名店员突然追上来质问怀某:“超市里丢了东西,是不是你拿的?”店员要求怀某回便利店将衣服打开检查。“我根本没偷东西,你们有什么权力搜我的身?”怀某大声拒绝,双方因此争执起来,怀某带女儿向派出所求救。

  在派出所内,在佳佳老师到场的情况下,佳佳脱了羽绒服,便利店的女员工没有发现便利店的物品。佳佳母亲将女儿书包中的物品倒在值班室的床上,也没有便利店的东西。

  一审判赔10万元

  佳佳回家后,心理压力很大。她开始神情恍惚,行为举动异常。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佳佳患上创伤性应激障碍。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系被超市诬陷为因果关系。住院治疗的佳佳于9月5日才出院,她因此错过了初三升高中考试。爱女无端变成如此模样,为讨公平,佳佳母亲将千百家超市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便利店损害了佳佳的名誉,诋毁了她的人格尊严,致使其突发创伤性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错过了一年一度的中考,也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的幸福美好的未来。便利店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佳佳由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653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纷纷提出上诉。

  中法提出:一审认定不当

  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作出“致使原告突发创伤性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的认定,缺乏医学根据。同时,一审判决作出“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的幸福美好的未来”的认定,亦属不当。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少女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数额过高。根据便利店的侵权事实及给少女造成的后果,便利店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至于小佳佳因治疗创伤性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由便利店承担。同时,便利店应为少女在班主任面前消除影响。本报记者王野郊实习生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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