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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年底淘汰万吨以下小煤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9:37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府作出了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到今年底全省要淘汰生产规模在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即日起,全省各州、市、县、乡的行政主官——州长、市长、县长、乡长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列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主官作为第一责任人

  省政府决定,要健全关闭非法矿井、布局不合理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检查和考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备。各生产煤州、市、县(市、区)、乡(镇)的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今年底淘汰一万吨以下煤矿

  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今年底,要淘汰生产规模在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到明年底,要淘汰生产规模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对适宜采用壁式采煤的煤层,今年底前应采用壁式采煤法;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瓦斯治理长期合作关系;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全省煤炭企业中进行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评定考试工作。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乡镇煤矿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从业人数的3%以上,最低不得少于7人。实行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时,实行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此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凭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延期手续。

  严惩煤矿领域的腐败现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包庇、纵容、放任、隐瞒煤矿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且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记者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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