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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0:04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今年1月1日起,《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春市确定首批23家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了长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目前只能在这些医疗机构享受相关待遇。

  这23家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单位为:吉大一院,吉大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南湖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前卫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一汽总医院
,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长春市生殖健康中心医院,解放军第二○八医院,解放军第二○八医院四六一临床部,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二道区人民医院,吉大二院民康医院,宽城区医院,朝阳区医院,绿园区人民医院,长春君安医院,普济医院,长春单氏中医院,长春第二热电厂职工医院。

  据悉,享受生育保险的范畴为: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市直、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市及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女职工妊娠期间,应先由所在单位到长春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链接{1} 生育时“报”多少费用

  

  生育时究竟能“报”多少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将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目前长春市规定,女职工在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根据正常分娩和非正常分娩,分别是1500元和2800元,这笔钱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4个月以内的标准是90元,4个月以上为180元,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标准为15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12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标准为2000元;妊娠12周以内流产为200元,妊娠13周到27周为10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为1500元。

  

  链接{2} 这些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

  

  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在零售药店购买
避孕药
、避孕工具等费用;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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