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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引出沈城首例人格尊严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1:14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1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一时轰动沈城的“便利店搜身案”终 审宣判:被无端搜身的少女除获得治疗相关费用外,还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悉,该案是沈阳市判决的首例人格尊严 权纠纷案。

  少女购物无端被搜身

  去年2月24日12时30分许,初中生小花(化名)与其母亲到黄某经营的大东区千百家便利店购买了一盒咖啡伴 侣。但是,母女二人之后刚走出便利店10米左右,便被该店一名员工追上,让小花的母亲回到便利店里将大衣脱下来,看看 是否拿了便利店的东西。小花母亲没有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在没有从小花母亲身上搜出物品后,该店员工又准备搜小花的身 。小花母女说什么也不干。

  最后在小花老师到场情况下,便利店的女员工检查了小花的羽绒服和书包,但均未发现有便利店的物品。

  一审判赔十万余

  虽然事情真相大白,但因为便利店无端怀疑自己拿东西,还让老师知道了,小花心理压力很大。同年3月3日,小花 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看病,后住院治疗,于9月5日才出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被鉴定人目前的 精神异常与此次被诬陷为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小花到便利店购物,无端被诬陷有偷 窃行为,损害了小花的名誉,诋毁了小花的人格尊严,致使小花突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错过了一年一度的中考,也 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幸福美好的未来。黄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6536元以及精神损害 抚慰金10万元。

  二审缘何改判赔偿1万

  宣判后,便利店不服,提起上诉。

  市法院审理认为,便利店侵害了小花的人格尊严权,其后果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但此疾病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健康的损害;并且,创伤后应激障碍属于精神疾病,未达到精神病状态,社会功能未达到严 重受损程度。因此,原审判决作出“致使原告突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的认定,缺乏医学根据。同时,一审判决作出 “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的幸福美好的未来”的认定,亦不当。

  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小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数额显属过高。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便利店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给小花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与影响、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 的经济能力等情况予以确定。法院根据便利店的侵权事实及给小花造成的后果,便利店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至 于小花因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由便利店承担。同时,便利店应为小花在班主任面前消除影响。

  请尊重人格权

  超市搜身案近年来在各地相继发生。超市搜身,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 容。小花被无端搜身,事实上是被作为“贼”来对待的。这无疑侵害了小花作为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

  由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到二审改判赔偿1万元,是市法院经过请教国内最权威法学专家和医学 专家,通过审委会集体讨论得出的结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 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教育、惩戒,在社会上倡导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 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文明进步的良好道德风尚。

  从此意义上,我们应向小花表示深深的敬意,因为小花的不幸遭遇,再次唤起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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