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人权保卫战:两类人要重点预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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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2:10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文/王飞 杨继洲 郑力 在这场“人权保卫战斗”中,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率、大案率、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检察院的表彰与奖励。我有幸作为其中一员,身感胜利来之不易。
为发现线索用上了软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归检察机关查办。由于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形式多表现为职务行为,因而在查办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少、发现难、质量低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困扰着灵宝市检察院。1997年到2003年,院里每年平均办案不到10件。 专项活动开始后,检察院的同志们雄心勃勃。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不解决案件线索这个“瓶颈”问题,就像士兵上了战场,却找不到敌人。那段日子,每个检察官的桌上都摆着一米多高的近年来所办案件的卷宗。通过对历史卷宗的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传统的办案模式主要是靠群众举报、上级批转和自行摸排,实践中,由于这几种模式覆盖面小,信息不全,缺乏对涉案单位的动态了解和综合评断而致使案源少,成案率低。 “症结”找到后,我们拟制了《关于创建渎检工作数据库》的报告。在这份报告里,提出以信息化应用为平台,把辖区所有的社情信息和渎检罪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创建规范化渎检信息数据库,开发渎检信息智能查询系统,以此来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罪案线索摸排和案件查处工作。这份报告经随后的项目论证、软件开发、资料收集等方面得到了上上下下的认可和好评。一环紧扣一环。三个月后,在管辖单位、信息检索、资料更新、所辖罪名和系统设置等5个数据板块的格局下,历经9次修改,灵宝市所有政府机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发案环节、罪案记录、检索单位、人名、执法依据等信息以七十多万字的容量被输入“渎职侵权信息查询系统”。 这套具有信息查询功能的系统,能简便快捷地查找办案所需的各种信息;能对罪名案件的不确定线索进行检索,发现被查单位容易发案的环节和人员;能通过细致查证准确判断线索的真实性。有了这套系统,办案人员可以预先在系统里进行初查、排查、经营,无需再到发案单位进行调查。借助这套系统,承办人对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部门的办事程序、规章制度、执法依据了如指掌。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打草惊蛇”,又做到了“知己知彼”。 2004年10月,反贪部门办理了一起涉嫌土地买卖的受贿案,因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调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渎检部门得知这一信息后,马上想到因买卖土地而受贿,里面一定有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主管领导滥用职权等问题,于是他们便利用这套系统迅速搜索相关内容,很快找到了有关土地法规、行政审批程序等各种规定,牢牢锁定了市经贸委副主任薛某和市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赵某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犯罪事实,当办案人员分别对赵某和薛某立案查处时,这两个人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 截止2005年7月,院里一年来共排查锁定案件线索37件,查办专项活动案件11件14人,涉及乡镇计生部门涉嫌非法拘禁案件7件7人、司法机关涉嫌非法拘禁案件2件4人,司法机关涉嫌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司法机关涉嫌徇私枉法案件1件1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0件11人。立案率、大案率、判决率均居三门峡市检察系统首位。 两类人要重点预防 我在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中发现,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基层部门。由于基层干部和老百姓直接打交道,少数干部人权意识淡漠、执政能力弱、工作水平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履职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有可能发生。 我国自古就有重典治吏的法律传统,从战国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思想,到明代“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为恕”的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无不反映出中国自古重视整饬吏治的法律渊源。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职务犯罪更应坚持“从严”原则,下大力气惩治和纠正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我们在调查后有个共同认识,就是预防职权侵权,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大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预防。一是加强司法系统职务侵权犯罪预防,促进公正司法。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坚强法律后盾,也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只有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才能规范其职务行为,实现公正司法,为人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侵权犯罪预防,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职务侵权犯罪行为,或是利用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对称的特殊权力,肆意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或是失职渎职弃守国家行政管理职责,从而严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财产所有权等重要权利。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预防,才能规范其执法行为,促进其依法行政,为人权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下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