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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基层检察院的职务侵权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2:1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胡志泽 刘松宾

  调查背景:

  2004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

  同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从2004年5月到2005年6月,集中一年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5类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由此展开。

  至2005年5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450人。

  本刊特别选登了来自湖南省娄底市检察机关对职务侵权的调查报告。

  2000年至2005年7月,娄底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侵权案件线索278件,立案查处88件11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5件。

  三类案件数量最多

  从查办的职务侵权犯罪案件性质上看,属玩忽职守的35件50人,徇私枉法的18件19人,非法拘禁的16件22人,三项合计69件91人,占所立案件总数的78.4%(件)和79.8%(人)。

  在所有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中,以上三类案件数量最多,比例最大。

  发案地集中在基层一线

  发案部位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特别是乡镇派出所和乡镇政府、管区。

  在立案案件中,基层派出所民警以查处治安案件为由非法拘禁他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16件23人,占立案总数的18.1%(件)和20.1%(人);乡镇干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清收欠款及收缴税费等为由而非法拘禁他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35件54人,占立案总数的39.7%(件)和47.3%(人)。

  共同犯罪多

  行为多发生在履行相应的职权过程中,且多环节连串犯罪、共同犯罪居多。

  职务侵权犯罪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往往系多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2001年3月,涟源市七星街镇七星街管理区主任曾某、干部高某、廖某等因村民李某超生而将其非法拘禁两天两晚,并对其实施罚跪、用竹条抽打、用盐水泼身等手段,逼取李的口供和罚款,致李轻伤。当时参与此事的多达九人,因各自身份和情节不同,不能一律作犯罪追究,结果检察机关只能对为主的曾某等3人立案侦查。

  据统计,在所有职务侵权犯罪立案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的67件85人,占立案总数的76%(件)和74%(人)。此外,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加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些职务侵权行为往往由过去的单个渎职行为转向多个执法环节渗透,多部门、多环节执法人员共同为同一事件或案件而渎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与单个渎职行为相比,后者更具规模性和疯狂性,社会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一些为小团体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案件,往往参与者众多,手段疯狂,责任分散,打击处理难度大。

  犯罪动机“私”字当头

  犯罪动机复杂。有确为“公”的,只是行为人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或执法水平和工作方法不对路,导致违法犯罪。但也有相当多的行为人完全是私心杂念作怪,在私欲驱使下弄权渎职。

  如乡镇干部实施侵权犯罪的目的多为完成罚款和收缴费,基层司法人员实施侵权犯罪的目的则多为抓嫖抓赌,利益驱动是一般职务侵权犯罪的主要动机。如2001年3月,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所长朱某、副所长左某、民警常某、胡某因违法“创收”引发的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系列案。该案系由村民曹咸连趁生日的机会邀几个亲友在自家屋内打5分钱一“胡”的字牌引起,结果被派出所以赌博的名义搜身、上手铐、留置,并强行罚款、连续拷打,致当事人大小便失禁并数度昏迷。县检察院立案后,又相继查出该所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留置人员死亡,以及徇私枉法、以罚代刑等一系列犯罪事实。

  不择手段侵犯人权

  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社会影响恶劣。

  职务侵权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弄权渎职行为,其作案手段花样百出,表面上看堂而皇之,实质上是不择手段,侵犯人权。因利益驱动引起的非法拘禁,多数是由乡镇干部或基层司法人员在未作充分调查研究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将受害人非法关押,直到达到罚款或清欠目的为止。

  如冷水江市岩口镇党委委员辜某非法拘禁案。1995年至1996年,辜某在担任岩口镇经管站站长兼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违规放贷给某个体户资金17.9万元,由当事人刘某担保,至1997年7月,本息合计达30余万元。是年,冷水江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行动,岩口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此笔欠款由辜某本人负责清收。辜某在明知刘某已经在三年前就已与其妻子钟某(冷水江七中教师)

离婚,钟某对刘某的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为了逼迫刘某把其所担保的欠款清收到位,竟强行将钟某和其婆婆抓到镇政府非法关押,甚至在刘某提出以自己为质,将其母亲和前妻替换出来的情况下,辜某还坚持不答应,继续其非法拘禁行为,直到钟某和她的婆婆在交出数千元保证金,并分别被关押达37天和38天之后,才被放回家。

  犯罪人对人民缺乏感情

  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看,行为人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法律意识不强,人权意识不强,对依法行政、文明办案重视不够,违法办案,野蛮行政,执法犯法。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官僚,私欲泛滥,综合素质差。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作风不实,重大决策“拍脑袋”、想当然。有的私欲作怪,徇私徇情,“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在执法和办案中,不认真宣传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也不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说脏话、办粗事,不讲程序;有的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稍作辩解,便以“刁民”论,动辄打人抓人,不可一世。

  个别行为人为“工作”急功近利。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为了体现政绩,保住“乌纱”,完成计划生育、收缴税费等工作中搞“短、平、快”,只注重结果,只求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不管群众愿意不愿意,也不区分情况,凡事搞“一刀切”,方法简单,行为过激,侵权行为屡有发生。

  少数群众行为不轨,诱发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正当司法的过程中,也有极少数群众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服管理,行为不轨,企图逃避应尽的义务,甚至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百般挑衅,激化矛盾,客观上也进一步诱发了职务侵权犯罪。

  案件查处阻力重重

  由于职务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特殊,且又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并引起各方面的同情,故查处案件往往困难重重。

  案件受理渠道不畅。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多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司法人员和老百姓的“父母官”,当事人遇到这类问题往往“怕”字当头,忍气吞声,举报热情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有的群众事发后不知道应到哪个机关举报,有的被害人到其他机关上访、控告,几经周折才转到检察机关,造成案件失泄密,证据流失,可查性减弱。

  办案干扰多,阻力大。职务侵权犯罪往往都是在“工作中”实施的,很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特别是在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也直接决策了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而上级领导往往以“为了工作、动机是好的、要保护干部的积极性”为由,对办案横加指责,百般阻挠。加之行为人苦心经营、刻意编织的关系网、“保护伞”往往与之利害攸关,一旦案发,包庇掩护者有之,干扰阻碍者有之,说情请托者有之,大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犯罪行为专业性强,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导致案件查处难。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重,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他们有的深谙相关法律和政策,有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在实施犯罪前就已对行为后果深思熟虑,甚至还未实施犯罪就已筹划好犯罪后的退路,因此作案手段隐蔽诡秘,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认定。

  打击迟滞,处罚偏轻

  “职务侵权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也惩罚不了;即使惩罚了,也都从宽处理了。”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侥幸心理。一般的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侦结、起诉,直到法院审结,一个完整程序走下来,当年结案率不足50%。

  其主要原因是:不少犯罪嫌疑人每天都在同违法犯罪打交道,有的本身就是侦查人员,其反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加上涉案当事人、知情人的恐惧心理和老好人心理,以及一些发案单位对检察机关的消极抵触情绪,给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案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而等到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尤为突出的是,在此类的案件的处理上,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着“立案一阵风,处理宽松”的现象,强调教育挽救的多,作不诉处理的多,适用缓刑、免刑的多,处理手段偏轻,打击不力。正是由于犯罪所获取的利益与应受惩处风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的侥幸心理所抵销。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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