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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3:42 深圳晚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

  16种行为直接予以红色警示

  本报记者彭森报道《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该规定,对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参与
违法建筑建设等16种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将直接予以红色警示,有关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暂停当事人承接业务或执业。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等。

  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诚信档案系统。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1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

  该办法规定,对具有1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不少于6个月。据市建设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不接受其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已加入的,可暂停或冻结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或在工程中执业的申请;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或在其中执业。

  16种行为:

  拒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参与违法建筑建设并拒不改正;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伪造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受到行政处罚;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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