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阳光工程”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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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8:23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月6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日前制定出台,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施意见》提出了党务、政务、法务、医务、校务、居务、企务等7个公开领域,
《实施意见》全面规范了各项公开工作,对牵头责任单位、公开的重点内容、公开的形式等都统一作了规范。同时,设计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制度,要求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五大制度,即公开事项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和投诉问责受理制度,内部检查和专门督查制度,公众监督评价制度,有责、明责、问责的责任追究和“买单”制度。 由于《实施意见》规定的59项重点公开内容未包括应该公开的全部事项,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以《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上级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为重点,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全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间等,编制成公开内容目录,报牵头负责单位批准后公布,并按目录实施公开。同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内容目录,不断扩大公开事项范围。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