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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未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8:50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月6日电(记者杨玉华)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职业风险高,发生工伤后待遇上很难落实的问题,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对未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待遇支付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具体缴费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其定期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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