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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坚决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22: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既要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又要坚决纠正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统一,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在6日此间举行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
意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注重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裁判不公问题的监督,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改变一些地方抗诉工作薄弱的状况。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注重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的工作。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在加强抗诉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好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工作,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效果。对审判机关的正确判决和裁定,要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贾春旺说,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所在。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工夫,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上下工夫,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据了解,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针对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或者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等问题,开展对逮捕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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