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纠纷案”受害女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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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6:32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一次在便利店购物时被搜身的经历,让年仅16岁、性格开朗的沈阳初三女孩王某变了个人。医院诊断其为应激性障碍,女孩母亲把便利店告上了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这起沈阳市首例“人格尊严权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被无端搜身的少女除获得治疗相关费用外,还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4年2月24日中午放学后,沈阳市大东区一所初中的初三学生王某与其母
在派出所内,王某脱了羽绒服,便利店的女员工没有发现便利店的物品。王某母亲将女儿书包中的物品,包括几本书和卫生巾也倒了出来,但便利店员工还是没找到所谓的“赃物”。 虽然事情真相大白,但因为便利店无端怀疑自己拿东西,还让老师知道了,王某心理压力很大,上课时精神恍惚。她还不愿与人说话了,经常整夜不睡觉,有时哭,听到有人敲门就躲起来。王某还错过了当年的中考。去年3月16日,母女俩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便利店承担责任,予以赔偿。 去年6月28日,大东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认定了派出所内便利店工作人员存在搜身行为,“母女俩在超市内购物无端被怀疑有盗窃行为,致使少女突发创伤性应激障碍……超市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便利店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0万余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这一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今年1月5日,沈阳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沈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作出“致使原告突发创伤性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的认定,缺乏医学根据。同时,一审判决作出“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幸福美好的未来”的认定,亦属不当。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少女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数额过高。便利店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同时,便利店应为少女在班主任面前消除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