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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之言:“禁摩”不宜走极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荷花

  一些城市在“禁摩”上打主意,一些路段还全面“禁摩”。有主流观点认为———减少“双抢”犯罪!

  在我看来,这一主流观点的理由是包含谬误的!仅因有人利用摩托车搞“双抢”犯
罪就“禁摩”,这相当于对“摩民”搞“有罪推定”。也是在对“摩民”购买和使用摩托车权的剥夺。

  是什么决定老百姓选择摩托车?是经济水平决定了摩托车成为中低阶层的最好选择!有学者指出,中国尚处于“类工业化时代”。在这个过渡期内,由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尚未健全、私家车仍然属于少数先富阶层消费品,相当一部分市民将眼光放在了轻便、灵活、价廉的摩托车上,摩托车市场需求依旧有相当的生命期。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对于那些以摩托车交通运输为职业的人来说,“禁摩”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饭碗问题。连“饭碗”都让“禁摩”砸了,这些老百姓怎么过?

  从保护中国民族工业、还是积极引进外资的两方面角度来看,城市全面“禁摩”都是不妥的。众所周知,摩托车业是我国一个较大的产业,其生产、销售和维修人员达到数百万,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不可小视。摩托车业内人士因此呼吁:仅从保护就业这方面看,对其也应该采取保护措施。而中国“入世”后国外摩托车巨头对中国市场也在不断加大投入。一旦全面“禁摩”,相关的隐性失业、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最后质疑“禁摩”的合法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们千万要记住,这是宪法规定的“天条”。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全面“禁摩”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难怪市民对此质疑声声……

  为了保障城市交通整体上的通畅与协调,我们可以对摩托车的行驶路段、行驶时间加以适当限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适当的限制不应走向极端!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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