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冤案被披露近300天原始刑侦记录未找齐

2006年01月07日17:18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钟凯专栏

  广受关注的“聂树斌冤杀案”被媒体披露已近300天,目前有关部门的调查仍在进行,据当地官员称,之所以复查结果仍未有定论,是因为“(调查)难度太大了”。调查之所以进展缓慢,就在于要找齐这些原始刑侦记录非常困难(1月5日《南方周末》)。照此说法,此案要想水落石出恐怕尚需时日。

  其实,“解铃还须系铃人”。假设当年真的有错,今天我们要对此进行纠正,就必须从当年的错误开始。

  其中一个核心是关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方可作出结论。对此,我国现行刑诉法确立的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一表述理解成认识论上的“实事求是”和“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这一近乎理想的标准固然十分“正确”,却是无视司法活动所要受到的一系列法律限制(如审理期限、证据规则等)。

  参照国外的经验,刑事案件有罪判决一般采取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检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只需“合理的怀疑”。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这一标准是一种可以测量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标准”,而不是那种虚无缥缈的理想“目标”。

  就现有报道披露的细节来看,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哪些怀疑呢?这里简单列举两点:其一,虽然聂树斌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口供毕竟只是证据的一种。强奸案通常须做精液鉴定,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如果当初没做鉴定,则聂案根本就没有关键证据,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所形成的证据链条自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其二,自认“真凶”王书金能够准确地指认奸杀康某(聂案被害人)的现场,而且交待了作案的详细细节,如果不是其亲自所为,为何能记忆如此清晰?假设他是碰巧当时在现场目睹案件发生,那么也必定有某些细节是旁观者无法了解的,比如康某被掐两次的掐痕,王书金“撒的谎”是否符合当时案卷保存的证据?

  一般来说,刑事错案不仅发生在审判阶段,侦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取证错误的情况,而取证错误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法院判决的根据是以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为载体表现的“法律真实”,也就是检察机关公诉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成品”,如果侦查出现取证错误,辨别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乃法官之责任。所以,卷宗和判决书就是检验法院当年判决适当与否的首要依据。实际上,上述两点疑问,也完全可以通过查阅法院案件审理卷宗予以验证。

  非要先从所谓的“源头”(侦查部门)入手,甚至要求找齐当年的刑侦记录,无非是希望重建案件的“绝对真相”,这等于又在走传统证明标准(客观真实)的老路。如果原始资料客观上难以搜集齐全,从而无法有效证明是否存在刑讯等非法取证行为,便据此推定本案并非“冤案”或无限期予以拖延,不管出于多么良好的动机,都是不负责任的。正确的做法是:不必过分纠缠于对刑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应首先以法院曾经审查过的证据为基础,一旦不能排除上述或类似的合理怀疑,就须用无罪推定的理念来为本案重新定性。至于刑讯逼供的查实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则可另作处理。

  (作者系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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