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受工伤”劳动部门不受理法院判公司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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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0:00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从四川来厦打工的童工小杨,在工厂务工过程中发生骨折,工厂认为其虚报年龄没有就业资格而不予赔偿。小杨将所在工厂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前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小杨赔偿金43593元。 小杨生于1989年8月,于2005年6月被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招聘为工人,双方未签订
小杨于2005年7月17日向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裁定不予受理;2005年9月20日,小杨又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小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杨称,他到卫生院治疗后,洗涤公司仅支付医疗费,拒不赔偿他的其他损失,他系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应对他所受伤害负责。为此,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洗涤公司赔偿他生活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 经审理,集美法院认为,小杨与洗涤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小杨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洗涤公司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雇佣童工,致小杨受到伤害,应赔偿小杨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