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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的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2:12 海峡都市报

  N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

  据《法制日报》5日报道,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首轮投票结果揭晓,佘祥林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贿案;黄静疑案;中国慰安妇诉日本政府案;顾雏军案5件诉讼案因同列榜首已自动入选2005年10大影响性诉讼,而另五件结果将在8日揭晓。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最大的亮点不在于评选本身
,而在于将“影响性诉讼”真正纳入公众的关注视野,“影响性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影响,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特殊影响力。

  顾名思义,所谓“影响性诉讼”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典型诉讼。就司法个案而言,“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或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就制度变迁而言,影响性诉讼的产生及其影响却是必然的。“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在于它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影响,对法官和执法者的影响,对法律文本自身的影响,因而“影响性诉讼”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如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其确立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而成为经典。

  “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也容易引起法学家们的研讨兴趣,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在法治格局不尽合理,法律文本教条化严重,法治规律被拍脑袋式决策湮没的背景下,在立法者的恣意和司法官的滥权的背景下,“影响性诉讼”无疑将具有筚路蓝缕式的创新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的个案层面。

  实践证明,推动法治进步的往往就是一些典型的司法个案,就是所谓“影响性诉讼”。2002年的山东齐玉苓案引发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研讨热潮;2002年的陕西夫妻看黄碟案彰显了法治社会的一个朴素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真理: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法律没有授权的,执法机关就不可以为;2003年的广东孙志刚案宣告了传统的收容审查制度的终结;2004年的湖南嘉禾拆迁案引起社会对私产保护的广泛关注……

  “影响性诉讼”是相对稀缺的法治资源,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部门和司法决策机关应该认真对待“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力转化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要整合媒体的力量,发挥法学家和律师这两类民间法律人的角色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各种类型的“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转化为真实生动的普法教材。

  让我们认真对待每一起“影响性诉讼”,通过关注、传播和研讨“影响性诉讼”,激活休眠的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冲击僵化的法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立法创新效应和司法改革效应以及普法宣传效应,通过“影响性诉讼”的个案影响力促进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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