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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分割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2:12 海峡都市报

  读者周女士问:我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条陈某某的住房公积金由陈某某支付给我1万元。后来在执行过程中,陈某某以该公积金不是他保管,自己无法支付为由拒不给付,请问:陈某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他是否应从其公积金支付1万元给我?

  吴思安律师答:主要要看对协议中“支付”的理解,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
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管理、提取等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因此,对公积金的执行处理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其立法目标,所以这里的支付可理解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得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由于补偿是钱就行,这样在执行时既可以是公积金里的货币,也可以是陈某某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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