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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利用个体快运公司运输毒品 江苏徐州检察官呼吁,加强货物监管,斩断毒品运输新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9:37 检察日报

  本报徐州1月7日电(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唐颖 时波) 在小型家电中夹带毒品,通过个体快运公司运输,从而逃避毒品检验。2005年12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一名被告人张亮因贩卖摇头丸,被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办案检察官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个体快运公司的货物监管,联手阻断毒品犯罪的运输新途径。

  2004年12月,张亮通过电话与在深圳的被告人李路路(另案处理)、魏滨取得联系,购买1000粒摇头丸。因为从火车上运输毒品风险太大,容易被查验出来,张亮要求李路路把毒品夹带在消毒柜中,通过个体快运公司运到。张亮贩卖后获利近4万元。

  2005年1月26日,魏滨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抓获归案,张亮等人也纷纷落入法网。同年12月28日,魏滨因同时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采访札记

  《我国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个人经营货运委托、客运代办等运输服务业。近年来,个体快运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个体运输货物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为节约资金,更为争生意抢客源,快运公司多不购置相关设备来对运输物品进行检验,快运公司的车辆也不进入正规的国有汽车站进行检验,为各种违禁品的运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与此同时,铁路、空运、邮政、国有公路运输公司都加大了对运输毒品的查验和打击力度。毒品贩子纷纷将个体快运作为运输毒品的载体。本案中张亮的行为绝非特例,在我国其他许多地方都同样存在类似案件。检察官认为,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快运公司的管理,运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快运公司的货物监管,联手打击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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