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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开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0:36 长沙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省地税局前日正式接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决定遵照该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地下建筑开征房产税。对市民而言,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自住用的地下室不用交税。但如转作经营用,则要征收房产税。

  据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相关负责人陈树生介绍,规定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
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在征收房产税之列。

  陈树生表示,所谓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按照要求,省地税局决定对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其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其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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