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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将被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1:51 新桂网-南国早报

  本报讯 记者1月6日从自治区安监局获悉,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指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指出,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地要制止
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此外,要严格锰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从《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停审批和颁发年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原矿的锰矿采矿许可证。加强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作者: 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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