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将被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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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1:51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本报讯 记者1月6日从自治区安监局获悉,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指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指出,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地要制止
此外,要严格锰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从《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停审批和颁发年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原矿的锰矿采矿许可证。加强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作者: 唐斯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