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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吐”出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4:0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律师出差的吃饭费用,是否该由委托人承担?江苏宜兴市的3位市民与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叫板”,最终从律师手中讨回2.5万元。

  2003年12月19日,宜兴市民闻某等三人与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收取办案手续费8万元,若法院不立案,律师退还手续费,但需扣除差旅费。

  后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未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在解除合同中写明:代理费5万元于2004年11月5、6日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于2004年11月30日前凭发票实报结清。

  律师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还提供了约3万元的发票(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闻某等人对高达2.5万余元的办公用具和餐饮费不予认可,认为从上海至无锡、宜兴等地的差旅费根本不需要这么多。今年9月,闻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5万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双方协商同意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实销,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只凭3万元的发票就算结清。

  而律师在代理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大大超过了3万元,参与该案的承办律师达五人,往返于上海——无锡——宜兴——南京等地五十几次,相当部分的花费是没有发票的。

  法院认为,所谓差旅费必要的标准,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当与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也有利于委托人。律师在实际开支费用时,应尽善良行为,适当节约。现律师要求报销的餐饮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办公用品发票,委托人认为这些是虚假的消费。另外根据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代理,故代理人应按两人的标准计算,住宿和餐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宜,而办公用品与高规格餐饮消费,与代理立案无直接联系,属非必要开支,故一审判决由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2.5万元。作者:□记者 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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