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2006年呼唤更多方便民众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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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4:15 法制早报 | |||||||||
支振锋 2006春节,随着北京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改限”,能够享受爆竹声中一岁除的城市又多了一个。但是禁是限,争议再起,。 历史往往由“力”推进,但却循“理”而行,是谓“一时的胜负在于力,千秋的成
禁酒法案催生了大获暴利的私酒贩子与黑市,而没有了法律,他们之间的纠纷往往只能诉诸厮杀;就连美国总统也是阳奉阴违,他在夜总会里抽烟喝酒,内阁成员则在收着私酒贩子的贿赂。从1920年至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犯禁酒法律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禁酒原被看作是重塑美国精神、摒弃欧洲人恶习的一种方式。但人们发现,这个有着高尚出发点的禁酒法案,正在把美国变成犯罪帝国。最后,美国不得不于1933年废除了这个修正案。 本欲利民且具有崇高道德理想并曾有强大民意支持的新法却失败了,人们总结教训,发现原因很多,但最最重要的却是法律不便于民。水能载舟,亦可覆舟,“法令不便于民”的结果大者社稷倾覆,王朝更迭,小者危害百姓,社会动荡。而若便民,则首先要抛弃立法者的精英主义思想与救世主心态。商鞅说,政府干什么不必理会老百姓,反正最后让他们落到好处就是了,结果强大的秦朝不过二世而亡。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费雪则论证政府有权力禁止一切对人民“无益”的东西,主张“政府为民作主”颁法禁酒。潜台词就是:政府就像父母,民众就像孩子,政府比民众更知道后者需要什么。但情况却往往并非如此。 也许迄今为止,我们依然难以为法律存在的本质找到定论,一如我们难以确知人类的产生。人类学家将空间距离转化为时间距离的考察,永远难成定谳。因此,我们往往也难以确知何谓“善”法。但我们却明白,法律必须便民,它不能背弃人民的意志,使百姓生活无序、身心困顿。法律便民,就在于它能有助于我们的自如应对,心安理得地居家过日子。否则它就会成为我们生命中的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聪明的中国人很早就提出了“法无新陈,便民者良;论无彼己,可久者确”,“惟便民者取之”的思想;美国则是贯彻其“民有、民治、民享”的理论。 联系到10年来有关烟花爆竹的种种争议,今天的“禁改限”实在不难理解。早在2005年春节,282个禁放城市中已有106个有限解禁。而且,此次“禁改限”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它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百姓意见。实际上,烟花爆竹污染空气比不上汽车化工,爆炸伤人比不上瓦斯矿难,但它却不仅是中国人保持“年味儿”之所需,亦为相当多百姓生计之所赖。只要政府履行使命,在生产时严格安全标准,在燃放时注意消防戒备,同时划定不能燃放的某些危险场合,则完全在百姓尽欢与社会安全之间保持明智的平衡。在除夕这“岁之元、月之元、时之元”的“三元”时刻,正是爆竹辞了旧岁,新桃换了旧符。游子想起了母亲,爆竹可稍减幽幽旅思;亲人团聚在高堂,爆竹亦颇增暖暖天伦。从“禁”到“限”,法律让生活更轻松。而法律设框立范,除了济世便民,助百姓轻松生活外,岂有它哉,否则岂非我们作茧自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