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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故事:面对3份遗嘱老太如何得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7:41 法制早报

  (刘婷)马老太太是1985年经人介绍与申某再婚结为夫妻,2005年2月12日,申某因病去世。马老太太还 沉浸在丧夫之痛时,申家三儿子手持父亲的遗嘱,要收回马老太太现在的住房。

  原来,1988年申某为了让与自己居住的小儿子申三与继母处好关系,自书了第一份遗嘱:“今有我住瓦房2间, 此房是我的三儿子申三所建,我和我的妻子去世后,此房全归申
三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立遗嘱以后的几年时间里, 申三与马老太太之间摩擦不断,1990年申某又立下了第二份遗嘱:“留遗嘱人申某,因三儿子不孝跟我打架,现有瓦房两 间,全由我的妻子马某一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写完这份遗嘱后,申某来到公证处将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可是随着时间 推移,他渐渐地原谅了申三,于2001年写了第三份遗嘱:将房子留给三儿子。

  面对将流离失所,马老太太把继子申三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马老太太有权利继承申某的全部财产。“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官说。

  友情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数份遗嘱的形式 不同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并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 遗嘱的撤销、变更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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