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故事:面对3份遗嘱老太如何得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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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7:41 法制早报 | |||||||||
(刘婷)马老太太是1985年经人介绍与申某再婚结为夫妻,2005年2月12日,申某因病去世。马老太太还 沉浸在丧夫之痛时,申家三儿子手持父亲的遗嘱,要收回马老太太现在的住房。 原来,1988年申某为了让与自己居住的小儿子申三与继母处好关系,自书了第一份遗嘱:“今有我住瓦房2间, 此房是我的三儿子申三所建,我和我的妻子去世后,此房全归申
面对将流离失所,马老太太把继子申三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马老太太有权利继承申某的全部财产。“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官说。 友情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数份遗嘱的形式 不同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并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 遗嘱的撤销、变更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