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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实现公民权利是谁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媒体载:2005年底,《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中规定了诸多“民权”条款: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上述立法条款的出现说明我国的立法思想在“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天平正在发生变化,通过限制“公权”来保障“私权”的立法理念已逐渐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和百姓的共识。

  如果说《行政强制法(草案)》是一部即将实现“限权”与“维权”并存的法律,当我们讨论如何将这一立法思想从文字变为现实时,问题又回到了法律本身。

  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是支撑任何法律体系的基石,那么法律究竟赋予了公民什么样的权利?法律是否规定了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换句话说,实现公民权利是谁的义务?

  《刑法》一向被视为社会安全的最后防线,是惩罚犯罪、严守正义的利器。然而,当“公权”的执行者在不断强调《刑法》惩罚作用的同时,是否还记得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同样是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面对佘祥林、杜培武等一个个无辜却宁愿认罪的所谓“嫌疑人”,一些人确实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但法律规定在案件甄别时应履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保护无辜者免受无端刑事追究的法定义务则往往被视为无物,行使权力者将一个清白的公民变成了“罪犯”。在刑事司法领域,当“公权”不履行不得殃及无辜的法定义务时,公民的合法权利必然会遭到权力的践踏。

  《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直接依据。《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日前媒体报道,沈阳外来务工人员得到了法院的判决:债务人应偿付他们650万元的工资,但法院一直没有将判决执行完毕,于是务工人员当街“降价”叫卖判决书……劳动收入是公民合法财产,执行生效判决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法律没有给外来务工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久前,北京朝阳区法院采取“堵被窝”的方式对拒缴物业费的业主强制执行,引发激烈矛盾。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无可非议,但法院同时必须履行保障公民基本休息权、隐私权的法定义务。两起不同的执行案件,由于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造成了直接的侵害。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其管理社会目标的法律,但滥用行政权将直接导致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在强制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为了迫使群众搬迁,停水、停电或者直接进入公民住宅将其驱赶出门,这是对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住宅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市容管理事件中,一些地方的城管人员在扣押经营者的商品后私分或私自销售,将所得收入据为己有,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践踏。

  当“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维护“公权”的强制力与保护合法的“私权”应成为执法者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统一。唯有如此,方能最终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公民的权利究竟是谁的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强调法治和宪政的社会中,国家“公权”的来源是人民的“私权”,它代表“私权”同时服务于“私权”,保障并维护“私权”是“公权”行使的前提,人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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