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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方案,相信在下一个五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定会有重大突破。

  在我国,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时至今日,却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
象。

  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统计表明,浙江省目前累计约有3万多农民工退出社会养老保险。

  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解读农民工退保

  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需求更加强烈。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的需求更加强烈。农民工并不是不需要养老保险,而是不敢入养老保险,原因有三:第一,收入过低使得他们不得不首先顾及眼前的生存,无力支付将来养老保险的费用;第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不同地域之间养老金转移尚难顺畅实现;第三,对养老保险信任不足,他们对十几年或几十年后能够领取养老金心存疑虑。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选择退保。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小,所以,相信长期缴纳保险费会得到回馈的。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因其依法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尚不至于影响其现实的生活,同样也没有选择退出保险。那些在城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对国家社会的制度有所了解,相对而言对政府在保险方面的诚信不甚怀疑,所以他们愿意缴纳保险费以备老有所养。相对较高的职业素质决定了这些人没有选择退出保险。

  再次,退保不意味着农民工不需要紧急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如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因此,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医疗以及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的需求还是非常迫切的。

  保障弥合城乡二元裂痕

  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知道,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来说,大都没有社会保障,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当只针对城镇职工,因为他们除了劳动力是一无所有的人,而农民工除了有一份工作还有土地,土地就是他们的“保障”。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国家理念,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承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社会保障”,英文(SOCIAL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安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的安全,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在我国,着力解决好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民之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之中,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系统的工程。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以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为突破口,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还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没有必要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农民”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他们和农村社会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因此,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意回到农村中去,即使回去,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非常弱,甚至包括他自身在内的家庭人口都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因此,从农民工自身需要出发,必须给予他们必要的保障。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退保分析

  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何城镇职工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所在。

  养老保险的初衷,就是实现老有所养。那么,一项对农民工有利的制度为何遭遇农民工的冷遇呢?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

  我们知道,如果一项制度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不具备全面推开的外部环境,即使制度本身出于好意,也很难得到受众的认可。一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这说明制度本身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着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城镇职工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之所在。

  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因此,离开城市前只能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提取出来,他们非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实惠,却为城镇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作了贡献。

  此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接轨,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因此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

  15年期限时间太长。年限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一个主要问题。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样规定对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技术要求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因此,对他们中的大多数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近乎为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一项就占20%。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在变相提高,按照最新的规定,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的比例。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养老保险。

  农民工的构成复杂。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数以亿计,且还不断增长。他们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收入相对稳定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乡再做农民;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对于第二三类农民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养老保险的制度忽略了农民工这种构成的复杂性,导致其退保如潮就是必然的了。

  农民工保险需务实推进

  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碍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以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户籍为标准,并结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办法,优先解决农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问题,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情况下,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中还有一定难度,还不现实。

  如果盲目地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职工保险体系,不仅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而会阻碍这一进程的发展。现实的考虑是,必须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碍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以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户籍为标准,并结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办法,优先解决农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问题,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最简捷和最理想的办法是,放开户籍政策,吸收其为城镇职工,至少应首先对于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尽量转为所在城镇的城市户口,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种类不同的功能和农民工的需求,目前,可优先推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加快建立健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先实行一些既能满足农民工需求,又方便与统一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接的过渡性、阶段性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裂痕的弥合,目前这些针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代替。

  分类渐进推动养老保险

  无论怎样的制度设计,从政府的角度言之,都必须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思考问题,这样的制度应当使农民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剔除任何使农民工不利的因素和环节。

  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分类分步解决的原则同样适用。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的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其工资8%的比例缴纳。

  对于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鼓励他们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制度方案设计方面,应制定一个缴费群体条件,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使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自雇性的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无论怎样的制度设计,从政府的角度言之,都必须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思考问题,这样的制度应当使农民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剔除任何使农民工不利的因素和环节。农民工参加保险绝对不应当只是扩大收费覆盖面而填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分母。政府应当以其最大的诚信通过制度使农民工真正受益。

  完善养老保险的配套制度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这一问题。

  第一,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第二,建立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除工伤、大病等急需的险种,还需要建立一些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农民工迫切需要这样的制度。农民工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的事件而得不到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制度就很重要。这样即使一个人身上没有一分钱时,他也不至于陷入绝境,甚至铤而走险。有针对性的特殊救济制度应当被列入建设“社会平安工程”的内容。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抓住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有利时机,尽快探索和建立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以及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从而方便农民工回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

  第四,应尽快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虽然没有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出直接规定,但很多规定涉及到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如《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这一问题。《决定》还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很大一部分为农民工,因此,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快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应有之意。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方案,相信在下一个五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定会有重大突破。(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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