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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恒汽车诈骗案孟建明被判十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玲通讯员赵萌红艳玉君)近日,秦皇岛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近1400万元的秦皇岛粤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建明、王平、于永平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粤恒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罚金10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1397.93万元;被告人孟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平、于永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粤恒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的状况,法定代表人孟建明在有王平、于永平参加的中层干部会议上提出,尽量多收取购车款,倒用于公司经营。从2003年9月开始,粤恒公司销售部以市场平价(即汽车厂家统一价)向客户出售广本、飞度,然而粤恒公司并非广州本田汽车的销售服务站,所卖的上述轿车均需加价从上级汽车市场购买。由于一直采用加价买入、平价卖出的赔本销售方式,并将所收取的部分购车款挪作他用,自2003年9月起,粤恒公司对部分到期合同已无履行能力。2004年3月,粤恒公司对已交付的共计1397.93万元订车款的80名购车户确定无法交车。2004年3月20日,孟建明逃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开发区人民法院院认为,秦皇岛粤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购车人签订合同后,将购车款挪作他用,造成了无法向客户交车且不能返还购车款的后果,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孟建明、王平、于永平系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均犯有合同诈骗罪,并按照情节轻重判处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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