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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市消协点评四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淑娜 通讯员李力)春节将至,消费旺季随之来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遭遇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日,秦市消协结合近期消费者投诉情况对常见的四大“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据介绍,“霸王条款”是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单方面制订,并加强给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不合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行业惯例等,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应该有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买家具未验货先付款

  案例:消费者张先生从某商场购买家具,经销商让他交一定的订金,再由经销者向厂家订货,并承诺到货后通知张先生交清全部货款,再由经营者送货上门安装。张先生说,自己直到付清全部货款时,还没有看到所购买的商品是什么模样,包括质地、颜色、样式等,充其量只能看到一堆包装。另外,在送货和安装过程中,是不是还会出现问题是个未知数。

  消协点评:首先,免费运输和安装是经营者的承诺,也是其经营行为的一种延续,只有家具安装完毕后,才是交易行为的完成,此时,消费者才应交清全部货款(运输安装之前,按一定的比例交付货款)。其次,如果在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下,商家要求其交清全部货款,就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惯例所说的“霸王条款”。

  酒店强制“最低消费”

  案例:消费者陈先生到某酒店预订了座位,待客人到齐后开始点菜。这时,服务员告诉他,今天最低消费是每位50元收费,如果达不到消费标准,将按每位50元消费。陈先生心中不悦,但碍于朋友们在场不好意思说,只好吃了“哑巴亏”。

  消协点评:首先,就消费过程而言,在消费者订餐时酒店并未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情况。当客人到来后强加给消费者一个“最低消费”条款,使消费者很尴尬、很为难。这种服务行为很不礼貌,影响了消费者的心理健康,消费者就餐有选择的自由。另外,每位消费者消费不足50元也要按50元收费,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总之,最低消费是强加给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霸王条款”。

  超市结算“四舍五入”

  案例:消费者李女士反映目前超市结算不找零,实行“四舍五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在定价中自动化零为整,擅自取消了分币的使用资格;结算时不向消费者提示,直接使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结算;往往算进不算出,通常情况下超过5分的零头较多;个别超市玩“精细结算法”,对件件物品分别实行“四舍五入”后再算总账。

  消协点评:按照《消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单方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超市交易后找零是否实行“四舍五入”,不应由超市单方面说了算,而应与消费者协商确定,任何商业行为、甚至细节,都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和诚实可信的原则,否则,就会或多或少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害。就“四舍五入”而言,几分钱虽然微不足道,大多数消费者在经济上也并非不能承受,但在心理上会造成一定的失衡,就是人们常说的“花钱买气受”。

  “卫生湿巾”强制交易

  案例:赵先生在酒店用餐时,服务员给他的每位朋友一块“卫生湿巾”使用。赵先生结账时才知道这些“卫生湿巾”是收费的,酒店解释说这是商业惯例,“消费”了就要付费。

  消协点评:这是一种强制性交易行为,属“霸王条款”之列,虽然数额不大,但是性质是一样的,违反了国家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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