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规定油田排污先得领到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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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1:46 兰州晚报 | |
本报讯 1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油田生产单位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标准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生产污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应当排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居民区落地污油两日内清除 《条例》规定,油田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故障10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2日内清除。 排放废气必须经过充分燃烧 《条例》规定,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报废油井限期安全封堵 《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的管理,限期安全封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 一级饮用水源处不许开发油田 《条例》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油田勘探开发,已开发油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逐步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油田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在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废弃物堆放场。 因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生活饮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无条件建设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对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赔偿。油田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浅层可饮用地下水。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油田开发 《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油田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已经开发生产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晚报记者 方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