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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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2:33 东方今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8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是Ⅰ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严重级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总体预案明确指出,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瞒报突发公共事件可究刑责 总体预案要求,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总体预案明确规定: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归属 总体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把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急预案6个层次并分别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