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农产品将被“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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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02 深圳商报 | |||||||||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不合格农产品将被“召回”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规定,
生产基地实行环保监测 《条例》草案对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从规划、区域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测等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农产品产地的管理。如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农产品基地和可能影响基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或者填埋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用于农业生产。环保和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如果重金属、抗生素和农药残留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立即禁止其直接进行农产品生产。 根据《条例》规定,农药、饲料、肥料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也列入监管范围,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投入品经营记录制度。 猪肉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制 《条例》草案以立法形式规定我市生猪屠宰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制度及电子网络化单据管理,动物防疫部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产品发放条码,条码中标有生猪产地、屠宰场名和肉品供应商等信息。 今后,在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具有4大凭证:一是有效验讫印章;二是检疫合格证明;三是检验检疫条码;四是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市民购买时可依此查验。如果4种凭证中缺一者,农业和工商部门都可以没收该批猪肉,并予以销毁。 定期公布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 《条例》草案从5个方面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以完善:一是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二是规范监督性抽查检测,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强制销毁;三是规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五是对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和检查程序进行了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