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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返乡莫忘办《婚育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03 深圳商报

  据市计生办有关专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共同负责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发出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本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则需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发出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如果还没有办理,应在春节回家探亲期间,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同时,进入深圳市从事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的15天内,要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申报,交验证明,经查验合格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加盖验证合格专用章。

  外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服务证》,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在本市生育。凡没有办理或交验有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劳务用工、租赁等手续,并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黄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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