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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4小时报国务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07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

  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编制总体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体预案中,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六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解读

  突发公共事件分4类4级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

  具体来看,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4级预警“红、橙、黄、蓝”

  怎么处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是Ⅰ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重大事件4小时内报国务院

  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须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负责任的重要表现。对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从而稳定人心,调动公众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人民群众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考虑到这些,总体预案强调,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怎么算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总体预案明确,就是要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国务院是应急最高领导机构

  总体预案明确,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迟报、瞒报要追究责任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总体预案明确规定: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总体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6个层次明确责任归属

  总体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把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6个层次。

  其中,总体预案是管总的,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应急预案指的是省市(地)、县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地政府是处置发生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则确立了企事业单位是其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据新华社电)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相关链接

  突发公共事件案例:

  1998年6月中旬到9月中旬,我国长江流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

  2003年春,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迅速蔓延到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5年8月7日,广东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这次事故被困矿工123人全部遇难,只找到其中6具遗体。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全城停水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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