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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必救”不能寄望于软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12 舜网-济南时报

  高强部长强调:“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高部长将“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寄托在了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上——这显然不是一个可靠的来源:一是有许多医院并没有开设特需医疗服务;二是即便开设了这项服务,应该拿出多少钱来建立“救助基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更何况特需医疗服务又面临被控制。如是,这个“医疗救助基金”到底能成多大规模,能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就不能不令人担忧。

  对“见死必救”的费用保障,也有轻描淡写甚至回避矛盾之嫌。比如“农村合作医疗”,当前许多地方能够报销的额度还比较低,一年只在千元左右,根本难以满足一次抢救所需;再比如民政部门的救助经费,多半也不丰裕,或许也会经常面临僧多粥少局面;至于“社会捐助资金”,则更是难以知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赖。因而,如果有一天面临结算困难时,“先救治后结算”还搞不搞?“结算困难”会不会成为医院继续见死不救的理由?

  就“见死不救”问题,笔者建议引入“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有医院发生“见死不救”的恶劣事件,其院长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便应撤职、开除、吊销执照,其主管卫生局领导乃至政府更高层领导亦应引咎辞职。只有这样的“硬制度”才是最可靠的保障,只有制度的力量才能扶大厦于将倾。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医疗互助基金应由政府建立,并确定一个底线的数目,还要有一套透明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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