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凤山“为公”受贿凭啥不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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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12 舜网-济南时报 | |||||||||
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据悉,有关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据判决显示,这笔款项发生在1999年6、7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田凤山,接受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的马德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这个情节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受贿是因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1月8日《新京报》)。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贿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贪赃枉法型,二是贪赃不枉法型。所谓贪赃不枉法,就是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合理合法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该定受贿罪。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虽然是合理合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由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应该定罪。田凤山收受贿赂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就是属于这种贪赃不枉法的情况。 法院作出这个判决的依据惟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他人”的错误理解,认为“他人”就是指“个人”。虽然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对“他人”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可以佐证的是,我国刑法的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也不就是“为公”。还有,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不交公的,还要按贪污罪处罚。田凤山为公受贿凭啥不认定? 检察机关对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作了受贿指控,可能由于这10万元钱相对于田凤山受贿43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没有多大的影响,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但是,田凤山受贿一案是在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腐败案,法院这个判决所带来的导向作用不可小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