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面前相关部门不能再推诿扯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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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6:0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万兴亚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生颜烨一直从事安全社会学研究。他说,按照被学术界广为认可的说法,目前全世界正处于现代化后期的“风险社会”时期。国际经验也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社会面临着“高度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高风险”时期,也即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易发、频发期。这里面有自然原因引发的灾害、灾难,也有人
颜烨博士说,总体预案对责任主体作了重点强调。以往我国《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实情等,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这次发布的总体预案在责任主体规定方面有几个特点:第一,明确强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责任主体不再局限某一类突发公共事件,而是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在自然灾害中的不作为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第三,责任主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单指直接的当事主体,也包括相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 第四,明确了共同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部门。如,规定: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这就避免了以往责任主体不明、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处置事件时机的现象。 第五,由于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带有跨地域性,因此总体预案既明确属地管辖处置的责任主体,也明确主要的责任主体和统一指挥的主体,同样体现了协同、联动处置事件的灵活机制。 总体上看,总体预案在责任主体问题上更加突出了政府及其领导和当事主体的“责任伦理”,有利于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加快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同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颜烨博士说,当然,总体预案只是在总体上作了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各自范围内的预案和具体实施细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相关专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