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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 维权好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8:04 潇湘晨报

  

签了合同维权好办

  本版摄影:记者 朱辉峰

  □统筹 古 竹 策划/执行 张平平 岳 瑾

  ★治理欠薪和欠保,完善劳动合同,是倡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途径。

  ★不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失去了最有力最直接的法律证据。

  事实上,无论是缺乏社会保障还是拖欠工资,诸如此类的劳动侵权行为早已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这一现象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之前就已存在。而所有相关部门或机构为改变此现状做出的巨大努力也无法忽视。

  可以印证的是:每年年关将至的时候,恰是各级“治欠办”和各级劳动仲裁与监察机构所“忙碌之时”。问题的形式和各类数据都在发生着变化,但不变的是问题的本质。

  为何如此?社会和各级相关部门又如何来面对这一严峻的“老事实”?

  这或许是劳动法草案走上前台的最主要理由,也是倡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打破的“瓶颈”。

  现 实

  私企劳动合同签订率仅17%

  53%的人没有签订合同是个什么概念?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家学的理解是:这意味着53%的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侵权时失去了最有力最直接的法律证据。

  签订合同的意义在哪?而按照律师刘琪的经验: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受侵害方一旦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基本上是“告一个准一个,告一个赢一个”。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向中华也称,诸多找上门来要求仲裁的纠纷之中,由于连“最起码的劳动合同都没签订”,因此“让人很难办”。

  2005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尽管全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为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会议透露,全省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17%。

  这一检查报告显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不规范,重形式轻内容,重签订轻履行的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按照湖南省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分流人员日渐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与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再就业交织在一起,加大了就业再就业的工作压力。全省每年有将近100万人需要安置。巨大的就业压力也是促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间接因素。”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家学分析。

  对于这一点,原供职于长沙市恒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李文斌感触颇为深刻:自己曾催促过单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一点动静,也不好施加太大压力,“毕竟找份工作也挺不容易”。

  2005年11月下旬,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专项整治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杜绝劳动用工的违法现象。

  2005年6月下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是根本”,是“维护权利不受侵犯的最稳妥之计”,且受现行劳动法保护。

  薄 弱

  法律本身存在“瓶颈”

  1月6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向中华在向记者提供2003年至2005年该处所仲裁劳动争议的数据时表示,这份数据“只是立案审查的部分,肯定有为数不少的劳动纠纷我们是没法知道的”。

  这一空间有多大无从知道,“但绝非数百起之内。”王家学称。

  律师刘琪感同身受,在他2005年经手的17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其它办法而只能付诸法律的”。

  不付诸法律那又能怎么办?调查显示,在遭遇劳动侵权行为时,有9%的受调查者会“忍气吞声”,5%的受调查者会“直接向有关部门求助,求助无门时便放弃”,5%的人“会向媒体寻求帮助”,“没想过这一问题”的比例是11%,而选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比例为26%,但耐人寻味的是,选择“跳槽”的比例高达41%。

签了合同维权好办

  

签了合同维权好办

  “弄不好我就走。”任职于长沙市劳动路某西餐厅的服务员戴艳梅说得斩钉截铁。但问题是:她已遭受的劳动侵犯如何解决?下一份工作会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尽管很多现实的问题阻碍了受侵犯劳动者将正当权益诉诸法律,比如过程过长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等,但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家学表示:劳动法已颁布11年,但到如今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还无从知道单位要替自己买哪几种保险?离开所任职单位时还能享受哪些补贴?

  刘琪有过一次尴尬的经历:有人向他表示单位买不买保险“无所谓”,给刘琪的理由是,“反正我人一离开单位保险就没用了”。

  “保险是随着人走的而不是随着单位,这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他都不知道,说用法律维权又从何谈起。”刘一声苦笑。

  建 议

  完善劳动法部分条款

  在2005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一行来到长沙,对长沙市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座谈会上,向中华谈了“几点体会”。

  在向看来,仲裁工作在寻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时“经常感到不理解甚至迷茫”,如《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向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这一规定无需成本地随意裁员”,造成“劳动者的经常失业和生活无保障”。

  “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向中华认为,对比其他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的过短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最大的有效保护。

  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部分条款的适合性早已引起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广泛关注。

  2005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瑞龙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现行的《劳动法》经过10年的发展,“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呼声的高涨,部分条款“应该更加完善”,要“更能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美莲律师在受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感受也颇为深刻,她认为,一些劳动者寄希望于劳动合同法能解决他们讨薪难问题,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一些员工讨薪难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自然人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部门难以介入。

  “现在建筑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工程被不断地分包给个人,层层转包,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受侵犯者与包工头的关系就变成了自然人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纠纷解决起来异常麻烦。”杨美莲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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