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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凤山为公受贿凭啥不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8:32 沈阳今报

  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据悉,有关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据判决显示,这笔款项发生在1999年6、7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田凤山,接受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马德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这个情节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受贿是因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1月8日《新京报》)

  法院的认定让人不解。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双胞胎,有行贿就有受贿,这是我们的一般认识。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贿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贪赃枉法型,二是贪赃不枉法型。所谓贪赃不枉法,就是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合理合法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该定受贿罪。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虽然是合理合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由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应该定罪。田凤山收受贿赂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就是属于这种贪赃不枉法的情况。

  法院作出这个判决的依据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他人”的错误理解,认为“他人”就是指“个人”。虽然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对“他人”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可以佐证的是,我国刑法的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也就是“为公”。还有,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不交公的,还要按贪污罪处罚。况且,现实生活中,“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之间的联系,未必就是“直接的”、“当即的”。比如,马德送给顶头上司10万元,除为了特定的请托事项以外,不能否认他还有“放长线、钓大鱼”、进行感情投资的意图,这实质上仍是对田凤山手中权力的“收买”。如此,田凤山为公受贿凭啥不认定?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作了受贿指控。可能由于这10万元钱款相对于田凤山受贿43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没有多大的影响,检察机关未能抗诉。但是,田凤山受贿一案是在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腐败案,法院这个判决所带来的导向作用不可小觑。

  实践中,贪赃不枉法,为公谋利受贿的行为时有出现。试想,假如对这种受贿行为不定罪的话,一些腐败分子就可以在正常的公务交往中,打着“为公”的旗号,大肆行贿受贿,逃避法律的处罚。到时,这种腐败行为就会泛滥成灾,为所欲为,吞噬国家的肌体。然而,最重要的是,司法不能违背法律让这些腐败行为有了合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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