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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舒适《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8:3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从今年1月份开始,《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提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间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1月6日,记者从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办法》还规定,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等设施,均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如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或电力资源缺乏等特殊情况,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规定时间每天启闭,业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晾晒衣物,以及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作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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