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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不够立案标准 携刀入户法律照样追究烟台:对入户盗窃者首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03 检察日报

  本报烟台1月8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岩 泽英)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严格把关,深挖细查,依法追诉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吴小祥、雷进近日分别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这是烟台市检察机关首次对入户盗窃行为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的案例。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2005年7月初,马某因涉嫌抢劫和盗窃罪被移送芝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提讯时,马某除交代自己的几起犯罪事实外,还反映:他曾与贵州籍外来务工人员吴小祥、雷进趁夜深人静,翻爬到居民楼内入室盗得现金860多元。

  检察官调查发现:吴小祥、雷进入室盗窃时,随身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危及了居民的人身安全,他们的行为虽未达到山东省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但其非法侵入住宅是手段,盗窃财物是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理,当其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手段行为则独立成罪,所以他们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7月23日,芝罘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诉吴小祥、雷进的建议书。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5年5月6日凌晨3时许,吴小祥、雷进趁人们熟睡之机,携带匕首、螺丝刀、铁钳等工具,潜入两处私人住宅进行盗窃。其中,他们在一家住宅盗得现金860元,在南河南崖小区入室盗窃时,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两人均被当场抓获。

  9月初,公安机关以吴小祥、雷进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审查起诉。10月23日,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吴小祥、雷进提起公诉。

  记者发稿时获悉,此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采访札记:

  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宣判后,在当地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小偷有期徒刑,将有利于严厉打击和震慑“入室盗窃”犯罪行为。山东省人大代表、乐化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沈孝业对此持赞成态度。

  办案实践中,基层检察官发现,入室盗窃犯罪的涉案人员在作案时往往会因被发觉而转化为抢劫或故意伤害行为,不但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数额较少,未达到起刑点,往往被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检察长丛修胜告诉记者,山东省政法机关去年专门组织开展了一场打击入室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专项行动。

  山东省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培风则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上看,入室盗窃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再者,同是入室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在以往不被判刑,而现在予以判刑,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另外的法院则被判了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他呼吁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早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不要让性质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定罪和判决结果,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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