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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43 河北日报

  省司法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本报讯(通讯员张辉记者周远)日前,省司法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按照该指导意见,法律服务人员在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将突出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环节。一是加强事前防范。法律服务人员在日常法律服务中,特别是在参与重
点敏感案件、重大事项公证、涉法信访、服务国企改革、法律援助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及群众的思想状况,敏锐捕捉群体性事件警情信息,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二是积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和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快速启动法律服务工作,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紧密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三是积极做好善后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依法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建议,促进问题的依法、全面解决。同时,在恢复生产生活、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管理等方面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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