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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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43 河北日报 | |||||||||
省司法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本报讯(通讯员张辉记者周远)日前,省司法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按照该指导意见,法律服务人员在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将突出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环节。一是加强事前防范。法律服务人员在日常法律服务中,特别是在参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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