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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应尽快启用诱惑侦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1:4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郭加奇

  日前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成都3名博士起草了《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的报告。报告建议,设立受贿 案件诱惑侦查制度,允许检察官在特定情形下与行贿人一道参与行贿并取证。

  诱惑侦查之所以不可滥用,是因为诱惑侦查又叫“警察圈套”,人们担心这种圈套可能会引诱新犯罪。在“有罪推论 ”的前提下,对政府官员进行高额利益诱惑,一些以前没有受贿事实的官员,也有可能犯下受贿的罪行。因此,诱惑侦查受到 严格限制,需要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基层检察院不能决定能否采用。

  但是,诱惑侦查也不可不用。这是因为:其一,政府官员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员,理应接受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审查; 其二,由于行贿受贿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收集贿赂犯罪证据一直很难,在某副省级城市近10年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立案的有1834人,只有688人被判有罪,有罪判决比例仅为38%,大量贪官逍遥法外,只有启动诱惑侦查,才能够 有效地弥补贿赂犯罪证据搜集的缺憾;其三,尤其是在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一些贪官的挡箭牌,使其减轻了 刑罚,甚至逃避了法律严惩。启动诱惑侦查,能够有效弥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漏洞。

  政府官员的收入,来自国家的税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其合法收入无非是其本人和家属的工资、奖金等正常劳动收 入。这些收入,本身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因此,政府官员有义务接受国家的各项经济收入审查。诱惑侦查,针对的问题就 是政府官员是否在合法的经济来源之外,接受了其他不合法的经济来源。在韩国,搜查部的检察官们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主动 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

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试图找到其犯罪证据。让自己每笔收入都清白,是政府官员的义务,面对诱惑侦 查,政府官员理应坦然相对!

  诱惑侦查是检察院接到某官员索贿举报,征得行贿人同意后,配合行贿人向该官员“行贿”的一种行为。诱惑侦查其 实是掌握了确凿的行贿举证之后,进行的证据搜查工作,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诱惑侦查本身并不是“有罪推论”。如果能够避 免在“有罪推论”的前提下进行所谓的诱惑侦查,那么应该说,诱惑侦查必然会对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所以,诱惑侦查应该尽快启用。而一个清白、廉洁的官员,也应该不会畏惧诱惑侦查。他应该为诱惑侦查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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