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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同居会见真是人性关怀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2:30 新闻晚报

  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据说该监狱已建成一栋同居会见楼,其中二楼共设有12间同居房,均为标准套间,有独立卫生间和双人床,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品。

  “同居会见”其实并不是新闻,北京之外,早有监狱“实践”在先。这样类似做法的人性化追求当然不可否认,但问题在于,此“同居会见”在法律上有何依据?在实践中又
将导致何种效果?是否真能实现制度设计者所期待的“人性关怀”?

  首先,“同居会见权”是否可看作是犯人的权利。如果是犯人的权利,“同居会见权”就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位服刑的犯人。然而,这样的“权利”对于在押犯来说,却有违刑罚的目的。徒刑类刑罚是以通过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来实现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押犯一定不能享有“同居会见权”,但作为在押犯,她已经失去了行使“与配偶同居权”的可能。人身自由都没有了,还谈何“同居权”?

  那么,监狱有无为服刑犯提供与配偶“同居”方便的权力?诸如建设会见楼,制定会见标准,接受犯人申请,挑选一定名额的犯人等等,处处都“彰显”了监狱方的“权力”。但作为一项“公权力”,是不应该由一家监狱来创设的。“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公权力”运行应予遵守的底线。

  再从理论转到实践。其实只要稍一思考,就可发现“同居会见”尚有许多无法解决的程序硬伤。刚看到这则新闻,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要“挑选”12名?如果女犯同居会见是一项被认可且有推广价值的“人性关怀”,那么就应尽可能满足每位有此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女犯的要求。

  而监狱方又该如何来“挑选”呢?据介绍,该监狱将在每个分监区中,挑选1名表现优秀的女服刑人员,进行同居会见。看来,这个“同居会见”还是有指标的,不是每位女犯都能当然享有的。很显然,同居会见很可能被设计成一种奖励措施。

  问题还不仅于此。让女犯跟探监的配偶同居,怀孕了怎么办?避孕好像不太好“强制执行”。即使他们都能自发自觉地避孕,也难免有失败的时候。监狱方是否继续人性化下去,给予“同居会见”过程中怀孕的女犯们以实现“生育权”的可能呢?

  新京报供稿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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