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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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2: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南京召开,《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为E mail上访提供便利 该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遵循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的原则,
两个月内须处理完毕 为防止信访办理效率不高,群众信访权益受到损害,该条例草案明确了信访受理期限和办结期限。条例草案规定,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信访提倡“见事不见面” 对于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对有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为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该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进行,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反映。(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