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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皇后郑翠萍被判三项罪名成立(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4:38 中国新闻网
偷渡皇后郑翠萍被判三项罪名成立(图)

偷渡皇后“萍姐”(郑翠萍)。(星岛环球网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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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9日电 偷渡皇后“萍姐”(郑翠萍)的案件,2005年已被裁定五项罪名中的三项,被判罪名成立,原定于2005年10月18日判刑,但主审法官麦加锡应辩方要求,将判刑日期押后至2月24日。萍姐的代表律师5日提出多项动议,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驳回三项罪名,同时要求对三项控罪重审,不过,有关动议全遭法官麦加钖驳回。

  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萍姐一共面对检方的五项指控,2005年6月下旬陪审团已作
出部分裁决,裁定萍姐三项罪名成立,包括(一)串谋偷渡人蛇、禁锢、洗钱及运送赎金、(二)1991年协助蛇头温玉辉洗钱三万元以及(三)1994年协助郑新维等蛇头从大陆运送赎金三项罪名,另一项指她协助郭良琪参与金旅号洗钱六万元的罪名则不成立。余下一项指萍姐1992年与福青帮合作禁锢人蛇的罪名,则由于陪审团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结果法官判以“流审”(Mistrial) 。

  萍姐的代表律师霍克海克提交的动议,主要针对萍姐被判有罪的三项指控。根据动议内容,有关萍姐协助郑新维的蛇头集团从大陆运送赎金的指控,并没有确实证据指证萍姐知道该二万元是赎金,至于检方呈堂的重要证物,一张写上密码9393的纸条,也不能证实为萍姐所写,因为纸上并没有萍姐的指模,而且,检方也没有作出笔迹的鉴证。

  对于萍姐协助另一名蛇头温玉辉于1991年洗钱三万元,霍克海克指出,由于法官给予一个较为宽松的指引,才引致萍姐入罪,他强调,要判决洗钱入罪,应该证明被告除了有心协助偷渡活动,还清楚要待偷渡费到手后,人质才被释放,不过,在整个审判过程内,检方旨在证明萍姐协助偷渡活动,却无法指证萍姐支持禁锢人质,然则法官容许陪审团只就其中一项便可判萍姐有罪,这样对被告是极不公平的。

  至于有关萍姐串谋偷渡人蛇、禁锢、洗钱及运送赎金的罪名,霍克海克表示,这是一项单一的串谋罪指控,但检方所陈述的却关于多个亳无关连的串谋事件,所以不应该以单一串谋作出指控。

  不过,麦加钖5日对霍克海克的动议逐一驳斥,首先,温玉辉是经萍姐偷渡来美,他知道萍姐涉入偷渡人蛇的勾当并不用质疑,而且,从萍姐代温汇款至泰国并说温即将成为她的竞争对手,也清楚显示她是知道温的勾当。

  另外,郑新伟前往萍姐地下钱庄汇钱时,萍姐清楚知道那是走私人蛇的汇款,所以她才向郑说出当时大陆公安正严打偷渡活动,并嘱咐他利用“9393”这个密码进行汇款。这显示萍姐知道郑维新与他的伙伴,是以挟持人蛇手法来向其家属收取赎金。最后,检方所陈述的各项串谋活动,都是各自有相互关连,所以,麦加钖全盘否决了辩方律师的动议,萍姐的三项罪名维持原判。

  萍姐被判罪成的三项控罪,串谋罪的最高刑期是入狱5年、洗钱罪最高刑期是入狱20年,偷运赎金的最高刑期是入狱10年,假使分开执行,萍姐便需要面对最高35年的监禁。就算同期执行,最高也要坐牢20年。(程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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