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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三年不得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6:31 北京晚报

  本报中午消息(记者 张雪梅)卫生部今天公布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这是卫生部首次统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规范。此前我国的这一制度是由各省市分别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
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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