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之言:以“小说诽谤”入罪当慎之又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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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7: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孟桢尧 因涉嫌以小说的形式诽谤他人,63岁的湖北大学教授涂怀章被13名“对号入座”者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诽谤罪一审判处涂怀章拘役6个月。消息传开,有关人士在媒体发表评论认为,以“小说诽谤”的名义对作家判刑,“应当慎之又慎”(1月9日《重庆晨报》)。
这13名原告是否应该“对号入座”、小说是否捏造事实、小说作者写这篇小说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诽谤这些原告吗?此案因为这些争议而备受人们关注,也正因为争议不决,才更应该引起我们对诽谤罪的立法与司法方面的思考。 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很多法律都规定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但小说不同于新闻,新闻要求真实,而小说则更多为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很显然,我们绝不能简单地将“艺术加工”与“捏造事实”画上等号。而且,该小说创作目的是为了“讴歌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引起读者对我国的民族经历与文化根源的深度反思”,并不是专门为了诽谤谁而写,所以,非要“对号入座”就显得偏激了。 诽谤罪实际上是度量“保护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的一个平衡砝码。“对报刊上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要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工作者一直在寻求上述两项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但是,由于相关法条过于简略,究竟何为侵害名誉权,何为诽谤,主要由法官按侵权构成理论予以裁量,于是见仁见智,自所难免,甚至出现过案情相似而判断迥异的情况,而湖北的这个“小说诽谤”案,也照样符合这样的“争议特征”。 而美国在诽谤定罪方面的做法就比较科学与成熟。美国有专门的《诽谤法》,该法有一条很重要的法哲依据,那便是“实际恶意”原则,即以明知故犯或肆无忌惮的方式使用已经明知虚假的材料来攻击和污蔑他人,这是美国人判定诽谤罪的基本准则。另外他们还规定,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微罪不举”原则。而且,他们还不断地对“实际恶意”原则进行修正,以此来找到“两权”的真正平衡点,这些做法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所以,我们也需要确立类似于“实际恶意”、“微罪不举”这样的诽谤定罪基本原则,就“新闻官司”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规范,或者干脆出台一部专门的《诽谤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诽谤定罪争议的实际操作问题。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