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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贴生产许可证标志有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0:00 东南早报

  2006年11月1日前未标注者将被查处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陈震洲)昨日,记者从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标注工作的,厦门市质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日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文,对标志(QS)和编号标注的过渡期进行明确规定。凡在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标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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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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