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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追责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1:1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杨海峰) 一旦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如果出现未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等行为,将被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昨日正式发布《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从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省以往的交通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半以上是人为因素。”《规定》的起草人之一——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副处长赵晓光昨日表示,“人为因素中,因道路交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引起的占很大比重。”今后,我省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也可能难逃其责。

  同时,事故调查组成员如与事故单位、事故当事人和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目前,国家只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怎样进行责任倒查有明确规定。”赵晓光介绍,而《规定》的出台弥补了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的法律空白。省政府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工作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相关链接:行政责任倒查的具体处理办法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情形的,将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对已经查明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部署检查的;发生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严重扩大的;阻止或者授意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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