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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27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笔者日前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截至去年12月底,海南省全面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18个市县都已发放低保金,使5.4万户8.5万名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据了解,去年全省平均保障标准为66.72元,人月均补差30.35元。去年全省累计资金支出达2500多万元,其中省级1000万元,各市县安排资金1500多万元。

  海南省农村低保工作于2004年在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市县在深入调查摸底之后,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低保实施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地方法规形式规定了低保的救助对象和范围,保障标准,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办法等内容。在审定低保对象时,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市县在财政收入并不富足的情况下,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的同时,还从上级下拨的用于解决灾民生活的救济款中筹集部分资金投入农村低保,从而基本解决了去年的低保资金发放。

  据了解,目前全省建立起的农村低保制度,已把各地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各市县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先做好针对最困难群众的低保工作。即先把农村虽有法定抚养人,但由于各种原因无人照管的孤寡老人,因残致贫、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优先纳入低保对象。部分市县资金较充裕的,也把因灾致贫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

  但是,由于资金来源尚不稳定,各市县目前尚未能做到应保尽保。部分市县的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存在资金缺口。据统计分析,目前纳入低保人数是应保对象总人数的70%-80%左右。海南省计划在2006年再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保障面,保障人数将达15万人。

  (黄晓华石青理)

  《华南新闻》(2006年01月1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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