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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促进就业新政策三类人可享受就业扶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4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9日讯(记者 刘云)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三类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者在规定限额内减免税、享受最高3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可给予60%社会保险补贴。

  目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6万

  今后几年,我省将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6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8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2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4%以内。

  三类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

  持“证”人员创业减免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企业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每人最高3万元贷款支持创业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

  灵活就业可给予60%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规定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参加就业培训给予补贴

  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国企改制吸纳30%原职工,免3年所得税

  《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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